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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了一处公建,开发商在合同约定交房日到期后的第27天通知交房。交房当天,开发商不能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明确说现在周边绿化都没有做,拿不出来。只拿了一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复印件给我看,而且还说不管我收不收房,因为他们发了通知,所以视为收房。我事先查过资料,知道《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必须的,所以没有签任何材料也没有办理收房手续。但是这样接下来如果想要追究开发商的责任的话,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呢?是不是需要什么书面的东西?开发商肯定是不会给我出示证明说因为缺少手续我没有收房的。担心我什么都不做的话,会不会被视为收房?

其他 2011-01-29 16:5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 1、根据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开发商应当在取得《竣工备案表》后,才具备交房的条件,也才能以取得备案表的时间作为交房的时间。 2、因此,开发商在不能提供备案表的情况下,不具备交房条件,不能视为你收房。 3、你可以按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及开发商取得备案表的时间来确定交房的时间及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 可以起诉开发商承担专违约责任
  • 未签字就视为未履行交房义务。开发商需要举证其履行了交房义务。 请了解一下举证规则。负有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对合同是否履行承担举证责任。
  • 有权拒收。
  • 业主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此三项必须为原件)要签字,否则,意味着开发商没有履行交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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