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商品房能交付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5 09:56
人浏览

  案例及评析

  案例一:

  成都市民王先生千挑万选之后,选中了西门一个欧陆风格的楼盘,并与开发商签订了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条件是“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在焦急的等待中,好不容易等到了开发商的收房通知,在收房时,王先生对小区和房屋的外观和质量还算满意,但为慎重起见,王先生还是要求开发商出示交付商品房的相关文件。开发商当时就出示了《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土地,本应是游泳池的地方却还只是一个大水泥池子,规划中的会所还搭着脚手架。愤怒的张先生找开发商理论,要求开发商出示有关房屋交付的文件,对此,开发商只拿出了由开发商、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楼栋单体建筑进行验收后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由此,张先生认为: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该商品房必须经综合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也就是说除商品房建筑本身外,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也必须全部达到交付条件才能交房,但现在开发商不仅没有出示能够证明商品房已经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也没有将小区的配套设施按条件交付,因此开发商已经违约。

  点评:本案中将商品房交付条件约定为:“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显然是选择了建设部商品房买卖示范合同关于交付条件的第二项。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取消了综合验收这一审批项目。在此时间之后对于开发商与买受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怎样处理?我们认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仅仅是取消了综合验收这一审批项目,即政府相关部门今后不再对竣工综合验收进行审批,但是政府不实行审批不等于开发商可以不遵守自己的承诺。如果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与买受人约定的交付条件是“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那么开发商还应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只是组织验收的主体由开发商自己进行而已。在本案中,开发商除应对建筑工程的单体工程质量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取得消防、人防、环保、规划等专项验收合格证或许可之外,还应根据自己的承诺,在交付时完成各种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否则,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开发商仍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三:

  06年10月,赵小姐看中了由成都某知名开发商开发的楼盘,随后即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协议。在购房协议中,对于房屋交付条件约定为:“在商品房交付时,该商品房已应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07年10月,开发商如期交房,赵小姐在收房时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应的交付文件。对此开发商出示了由开发商、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同时开发商还出示了由公安消防、人防办公室、规划局、环保局等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或验收合格证。开发商认为自己开发的商品房已经经过工程竣工验收和公安消防、人防办公室、环保局等部门的专项验收,并且获得了规划局对小区规划进行验收之后所颁发的《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交付行为符合购房合同的约定,因此,自己的交付没有问题,赵小姐应该收房。但赵小姐认为,虽然开发商组织了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且获得了公安消防、人防办公室、规划局、环保局等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或验收合格证,但开发商没有在建委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没有取得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因此,开发商的商品房并没有达到交付条件,并拒绝收房。

  点评:2006年6月,成都市出台了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其第十条交付条件约定:

  [page]

  (一)出卖人应当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 、 、 、 、 、 项所列条件;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报告;

  3、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

  4、满足第十一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达到的条件;

  5、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在本案中,购房者应该签订的是新版本合同,并显然选择了第一项为主要交房条件。在本案中,开发商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同时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已经经过公安消防、人防办公室、环保局等部门的专项验收,并且获得了规划局颁发的《规划验收合格证》,应当说,其交付行为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并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在本案中,虽然开发商还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但购房者不应当拒绝收房,而是应当按合同约定进行收房。

  律师建议

  从法律层面上分析,“竣工验收合格”确实不应以《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取得为标志,但是如果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作为交付条件,由于双方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可能会不同,因此开发商需在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与购房者进行明确的约定,“商品房验收合格”应为“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尽管现在成都市所适用的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范本所约定的交付条件仅仅只有“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但是由于《竣工验收备案表》相对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公信力更强,所以绝大多数房屋买受人在房屋交付时不愿认可开发商自己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而要求其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从而容易造成较大纠纷。因此,要么开发商仍需在补充协议中再作出约定,明确交付条件不包含《竣工验收备案表》在内,要么开发商就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