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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市海淀区的一个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是集体股份合作,原来是国有企业,经改制后,没有改集体性,营业执照内容也没改,我是本企业退休人员,原来是会计,现在也是会计,我还是企业的监理,法人代表有60的股份另外有4人各有百分之10的股份,我算其中一个,有百分之10的股份,企业法人名下有存款,是公司的小金库,我取钱给职工发奖金了,法人的继承人不干了说是违法犯罪了,我有些迷惑,我给职工发奖金了,又没私吞,问违法吗

其他 2016-02-10 06: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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