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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年4月3日进单位就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个是08年4月3 日到2011年4月2日,现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开除了,并终止了劳动合同,其目的是要不支付到期 不续签合同的经济补偿,我不服要申请仲裁。有人说要求补偿可补8个月工资,要求赔偿只有从08年算3个月的2 倍仅6个月的工资。还说要求赔偿难,要求补偿便当。我想要求赔偿是有劳动合同法的依据,要求补偿好象不合法,现在不是到期不给我续签,不能用这一条法文。请问我仲裁请求该用要求赔偿,还是要求补偿?

仲裁 2011-01-30 13: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应该从08年开始计算。
  • 您好,因为单位现在已经解除了与您的劳动合同,因此,您的请求应该是因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8*2=16个月的工资。如您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我联系。
  • 仲裁请求应是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则不存在补偿问题。
  • 应该要求赔偿金,不应该要求补偿金。 如果公司违法辞退的话,应支付你8*2=16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既然公司以严重违纪辞退你,则你要么能拿到16个月工资的赔偿,要么就没有1分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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