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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签的合同岗位是机械设计工资是4130元,1月24日以合同法四十条不能胜任为借口,要解聘我,并退到办公室说工资是850元.后拿了一本公司资料保密规章制度的书给我,就没人过问了,也在走四十条第2款的程序,1月27日要给我1个月工资并支付850元叫走人。我肯定要走,但要他按合同法上第四十条走人的补偿办,另违反十九条,合同法八十三条的赔偿金是否适用。谢谢。

其他 2018-09-22 16: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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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 合同期内,公司无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有权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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