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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66年1月出生。1984年参加工作(国企)被招为计划内临时工.1995年订立了劳动合同.单位给我从1992年至2004缴纳了养老保险11年.无医保等2004年下岗}2005年6月进入现在的事业单位后勤工作月工资{30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20元2005年6月至2008年12月大约工资差额50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600元工作至2015年11月。未订立劳动合同,未缴纳任何社会保险。我和在编人员一样每天工作6.5小时每周一天假在2015年11月单位以口头方式通知我们对外承包,包给了家政公司,以后就不属于我单位管理了。从此后我们的工资就有家政公司发放了请问该单位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我能否要求该单位1.给我补发工资差额5000元,【加付工资差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经济补偿金根据劳部发〔1994〕481号}第四条】5000*25%=2.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赔偿金10.5*1600*2=32000元3.违法解除二倍赔偿金10.5*1600*2=32000元【加付百分之五十的补偿金劳部发[1994]481号)第十条】32000*50%=4.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5.律师费由单位承担6.请问我的要求是否合法,我是在网上查的不知能否得到仲裁委或法院的支持希望得到大家的支持与帮助详解一下以上问题在此谢谢大家了

仲裁 2016-02-15 14: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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