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您好!我和爱人(女方)贷款给女儿(女儿婚前)在北京买房(爱人户口在京,工作在外省),侍房产证办下时是我和爱人的名字(现房贷还有三分之二未还),我爱人病逝(现女儿己结婚)。考虑女儿今后婚姻不定因素,爱人在时我俩商定,我们全额将贷款还清,最终将房交给女儿(遗属或赠与女儿个人)。爱人去逝京没有遗属,那么现在所贷款的房子,是否己有女儿应继承的份额(母亲的一半份额,爱人父母己病故,我们只有一个孩子),此时女子继承母亲的部份是否属女儿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实现我和己故爱人的初衷,待我将贷款还清后,将此房子仅赠与我女儿自己?如通过法院判决形式(是否必须房产所在地法院吗?如果是爱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法院判决可以吗?),儿女放弃继承母亲的份额,房本仅写我一个人的名字(如果改为女儿和我名字会有什么后果,女儿部分是女儿夫妻共同财产吗?),待今后我还清贷款后再赠与女儿自己,如果我现在写房赠与书(贷款未还清)是否有效(在赠与书之后还清房贷)?女儿和母亲是北京户口,爱人工作在外地,法院可否选择我爱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处理此事(我单位在京,军人无户口)?我和爱人长期在爱人工作地居位。谢谢!请给予指导,目的就是想将父母买的房完全归女儿自己所有(实现不属女儿夫妻共有财产)

离婚 2016-02-16 09:2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追问】谢谢是的答复。续问:继承己清楚,爱人部分子女继承属于孩子夫妻共有(没有遗喔),我和爱人的心愿是房子能完全归女子所有,以保障今后的生活,请问如何办呢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廊坊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