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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处住房,先有儿子和儿媳居住,后来两人感情破裂,儿子先搬出去,租房居住了。我们因为治病,回去暂住时候(那里距离我的合同医院很近),儿媳却哄我们出去,我一怒之下起诉要她搬出去,腾房,根据物权法,一审,二审(终审),判决要她为我腾房,我对于属于我的房屋有绝对的使用支配权利。要求她在判决书下达之日起,30日内腾出屋内的属于她的家具和衣物等。我们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是,到现在已经过了最后的限期4个多月了,我能否再提出申请,要求赔偿我的延迟履行金?因为,我如果将房出租会有一笔不小的收入,按照那地区的低价格,每月也有3000元的租金。如果可以申请延迟履行金,应该在哪里申请?到执行庭可以吗?

其他 2011-10-15 20: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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