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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本单位工作不满8年,2015年4月15日休病假到9月底返回单位上班20天又开病假条到现在,单位应该怎样给我算,是连读呢还是从2015年9月20号开始计算病休

其他 2016-02-19 15: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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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根据法律规定,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你好,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 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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