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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晚上9时许,我舅舅(男,58岁,骑自行车下班途中被人从后面骑摩托车撞倒,在送到医院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医院打来电话通知诉讼人家属将尸体运回。期间,有交警部门参与,但没有看到交通事故认定书。 1月2日,就民事赔偿问题事故双方在乡政府、村委会调解下在村委会会议室进行了事故善后协商。经过一天的调解协商,双方最后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肇事方一次性赔偿被害方7.1万元。但是,在整个协商过程中,肇事者从未露过面,没有亲自在协议上签字,只是委托其姐夫代签,而且交警部门在签订民事赔偿协议过程中也没有参与协调,更没有在民事赔偿协议书上签字。 问题1、我认为赔偿太低,可不可以提起刑事诉讼? 2、我不能提起自诉,我该怎么办? 3、肇事方找关系收买了交警,交警部门不起诉,我能不能去检察院或者法院?

刑事辩护 2009-01-03 17: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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