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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乙方应向甲方交信誉保证金1万元,合同实施后乙方没有向甲方缴纳。合同实施一年以后,甲方从乙方分租户手中收缴了房租1万元。合同实施两年后,甲方想以乙方不缴纳信誉金为理由终止合同,行吗?乙方则认为甲方从分租户中收缴1万元钱,视同向甲方缴纳了信誉保证金,能这样视为吗

其他 2009-01-03 11: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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