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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本人在老家广西南宁承包了将近1000亩山地,用于种植丰产速生桉树,当时和村民签订土承包合同时,是我本人的大哥与本村另外一个人同时合签的合同,实际上是本人出全资,委托他们二个签的合同,但是,当时没有委托书;今年一月份,由于本人大哥生病,因医治无效,不幸离开了人世;请问:这份土地承包合同是否需变更签约人,是要我哥的儿子来签,还是本人可以签,同时合同还具有法律效力吗?

诉讼 2011-02-04 23: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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