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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住湖北省武汉市郊,2010年底家有部分田和地被征收,用来安置外来移民。土地承包期从1997年至2028年,在这承包期间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在这次征地补偿时出现这种情况:1997年去逝的人可享受一次性补偿费1万七千元每人,同时还可参与二次土地分配;而1997年后到落户到男方家的女子、新生的孩子却没有资格享受补偿费和参与二次土地分配。这样执行政策我们农民想不明白?到哪说理?

征地补偿 2011-02-07 12: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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