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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厂于2016年1月1日擅自终止了我的劳动合同,在2016年的2月22日才给我档案袋以及相关资料去社保局领取失业保险金,当工作人员拆开档案袋里面还有一份终止劳动合同日期是2015年10月1日的,经核查于2015年9月就停了我的社保,也意味着失业保险金已经过期作废,终止合同上的本人名字以及手印不是我本人所填,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解除合同,请问我能要求公司赔偿我十年的失业保险金吗?另外还能要求什么赔偿?

行政诉讼 2016-02-24 07: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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