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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3年,合同生效日期是2014年2月19日到2017年2月19日。公司没有提前通知、要求解除合同的日期是2015年4月20日。这种情况公司该怎么赔偿?

消费者维权 2015-04-20 13: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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