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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广州市*公司的员工被外派到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工作连续有7年,在中国移动工作时间是2003年12月12日到2010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中国移动就不再续约,终止劳动合同,请问单位支付我的经济补偿应该怎么算,是劳动法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到2010年12月31日,还是从我2003年12月12日开始工作到2010年12月31日,究竟我有7个月补偿时间还是3个月的补偿时间,还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该怎么算,希望用具体公式列出来,是计算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请详细列举

其他 2011-02-09 16: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是从2008年后才开始计算补偿金,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你被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实际工资计算平均数。
  • 经济补偿金应当从2003年12月起计算,一年一个月。
  • 合同到期不续签,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08年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应补偿你3个月工资。按发到你工资折上的工资12个月计算,如你的12个月工资总额是36000。计算;36000/12=3000,3000*3=9000元。
  • 您好!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应该从2008年1月1日算到2010年12月31日,按您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所得算。详情可来电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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