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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属于第二次组合,在婚前他有一套38平米的住房在昆明,我有一套70平米的住房在郊县,婚姻关系维持了六年多。两年千,照政策,作为一个家庭我们在昆明的住房面积不足,所以他们单位就给予了经济补偿,数额是相近十万。而且补偿申请拿到我们单位盖了章。这样,既然接受过一次补偿,我单位就不可能在我这方补偿一次。而且两年前我们之间的关系已经破裂,经济上实行AA制。补偿金,我也没见着。眼下我们准备协议离婚,我要求对方将属于我的补偿部分分给我,对方抵死不愿,僵持不下,婚也没离成。想咨询一下律师,我有这个权利吗?可否依靠法律手段解决?

离婚 2011-10-10 20: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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