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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结婚后一个月女方就离家出走,回了娘家,拒不与我见面。半年后我到报社登了寻人启事。2009年和2010年我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已经判决离婚。女方不服,提起上诉,并指我登报寻人致使她离家出走一事公开化,有精神损失,要求精神损失费和名誉损失费赔偿。请问:登报寻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精神和名誉损失?是否需要赔偿?我应诉时应当怎样答辩?

离婚 2018-06-04 20:20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不构成,不需要赔偿。
  • 离婚能否要求精神损失费?  
    1、看是否是法定情形。
      2、《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上述法条中的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并且适用《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申请上诉的,上诉是否可以推翻一审判决需要根据上诉请求以及相关证据来判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离婚诉讼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即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 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六个月)。
  • 女方所提,缺乏法律依据,一般不予支持。 ——中国厦门陈福猛律师,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 不构成,不需要赔偿。
  • 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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