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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2014年底起就经常拖欠工资,晚1-2个月发或者只发一小部分。2015年1月的工资在3月发了一部分,2015年2月和3月的工资都没发。后来我在2015年3月底提出辞职,当时写了辞职信,但是辞职信里我写的是“因为个人原因提出辞职”2015年4月底正式离职,4月的工资也有发放,也就是公司一共拖欠我3个多月的工资没发。在4月离职的时候,人事部给了一张离职协议让签,上面写的公司承诺2015年6月底之前结清工资,并且协议上还写了我不再追究公司任何责任。可是知道2016年的今天,工资仍然没有发下来。这种情况,我现在起诉的话,能获得1个月薪资的补偿吗?(我2015年4月离职的话,在该公司一共工作了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

其他 2019-05-14 21:02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您好,很难主张。
  • 劳动者应对欠薪的主要方法为:
    一是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二是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由其责令用人单位来解决;
    三是有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来解决;四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是求助社会、媒体的力量。
    如果农民工要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的话,应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全部相关证据。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在公司没有正当理由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下,员工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出辞职申请。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的,要从一个月开始支付直至一年的每个月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予签订的,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单位这种情况要支付你的每个月双倍工资,你同意可以去你的单位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你好,如果你的离职申请书明确写明为因个人原因离职,那么你无法在要求公司支付经理补偿,你的情形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 按照你的说法来看,你主动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 您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您好,如是自动辞职,没有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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