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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商场签订了5年合同,在合同履行1年半后,商场股东变更,说要改变业态,要和我终止合约,说提前三个月通知我可以不做任何赔偿。具体合同如下:甲乙双方在此同意,租赁期内,如甲方需要对商场的任何部分拆除或重建、进行业态调整,且依照甲方自主判断甲方制定的拆除或重建、装修、升级改造计划将影响本合同履行的,甲方有权经提前三(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而终止本合同,对此甲方无须对乙方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或违约责任。此行为对我方造成巨大损失,请问合同法40条是否可以判断此项无效,谢谢,期盼回答

其他 2016-03-02 08: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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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商不成,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您好,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如若违约,建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 你好,可以的,建议委托律师代理此事
  • 你好,可以起诉到法院
  • 你好!不合法的
  • 这个属于商场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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