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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签订4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信誉保证金1万元,但信誉保证金缴纳时间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合同实施1年以后,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向甲方缴纳此信誉保证金,乙方拒交,尔后甲方无奈从乙方的分租户手中收缴了1万元租金。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不向甲方缴纳信誉保证金视为违约且可以终止合同并赔偿对方损失。合同实施2年后,甲方能否以乙方不向甲方缴纳信誉保证金为理由终止合同???

其他 2009-01-04 23:1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保证金没有约定缴纳的时间,可以随时要求缴纳,如果对方拒绝缴纳,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来处理,比如合同是否有约定对方违约可以解除合同?等条款, 如果已经把保证金扣回来了,等一年以后再以这个理由去终止合同是不可以的,
  • 可以。因为合同中没有约定交纳时间,甲方应向乙方主张,并保留书面证据证明已经催交,且乙方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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