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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父亲是一名基层铁路工人,现已退休,曾于30年前,在工作中不慎出过2次工伤事故,第一次工伤造成左手无名指截断、右手中指永久弯曲;第二次工伤造成右脚小脚趾截断,后经劳动部门伤残鉴定为8级,所在单位只是给予医疗救治,并未给予经济补偿,现在30几年多去,当事人已退休,请问当事人现在还能否获得单位的经济补偿?

其他 2016-03-04 17: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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