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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我家北京西城小院被拆迁,产权人是我母亲。其中二套回迁楼产权证分别为儿女所有,各一套。现父母认为产权人应该是父母本人,因为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协议的产权人都是“母亲名字(儿女名字)”,签字人都是母亲,没有儿女的签字。但购房合同却是儿女名字,没有拆迁公司的签字,没有父母的签字。对此,老人认为被侵权。请问老人该如何维护自己权利。问题补充:拆迁协议、回迁安置购房协议书都是拆迁时候即1995年10月签的,产权人,签字人是老人;房改售房买卖协议书的签字日期也是1995年10月,但协议书上房产的面积米数、金额、门牌号,都是1999年房屋建成时候的面积,金额;签字人也变成了儿女的名字。因此,老人坚持认为此协议书是作假,没有拆房呢,哪里来的确切面积和金额;而且没有拆迁公司的经办人签字,而前面二份标明产权人为老人的协议都有拆迁公司经办人的签字。请问,这种情况,如何起诉,起诉谁呢,是否已经超所诉讼时效呢?非常感谢。

其他 2016-03-03 14: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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