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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伤鉴定结果结论:拾级。  想咨询:1、本人是2010年7月17日受伤的,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是按2009年的49215元,还是2008年的45365元计算?(为什么劳动局告诉我是按每月2268元计算呢?我想应当是按2009年的每月2460元计算呀?不明白)  2、在认定与鉴定过程中所产生的路费、家人帮忙处理时的误工费、专家诊断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照相费等等都可以同时要求企业赔付吗?  3、因现在还未辞职,可以马上辞职要求赔付吗?2010年6月入职一直未签合同与买保险,如何申请赔偿呢?  4、如果公司不按标准赔付的话,我该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其他 2011-02-11 16:3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按09年的标准,如工资低于社平工资的60%的,按社平工资的60%计算,可以要求赔偿其他损失,未签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具体咨询电话联系我。
  • 1、应该按2009年的标准; 2、认定和鉴定产生的费用可以找企业赔偿; 3、不辞职也可以要求赔偿;没有签订合同的,公司应当给予双倍工资; 4、公司不赔的话,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程序是你要提出仲裁申请书,写明请求事项,并提交各种证据材料。 如有需要,建议与我面谈才能帮助您。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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