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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两年前是一家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看(已经辞职),公司在99年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公司员工开始入股,每股1000元,当时有50多人入股,个人额度在8000元上下不等,但是因为股份制运作的不完善,在工商登记的只有10人,其他入股者也没给出具任何股东身份的证明,只是每人给开了一张公司内部的收款票据,注明了“收股金”。我是2004年来到公司,被告知要求入股,但是当时公司运作的很不完善,我入股前,公司没有召开股东会表决通是否同意我入。过交了8000元后,同样也只有一张注明了“收股金”票据,在交钱后的12年里,公司股份制运作的都不是很完善,有一些股东也相继把钱退了出来,目前还剩下32名股东,其中呢只剩下有我一个人是在99年以后入的股,其他31名都是在改制的时候入的,也就是他们是原始股,但是在这12年间,我是一直被视为股东的,参加了每一次的股东大会,每一年的股东福利我也都有,期间的一次从新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我也都参加并投票,除了那10名工商注册的股东外,我和其他股东有同样的入资凭证。我现在遇到问题是公司基于一些原因要召开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我的股东身份,需要说明的是,我没有做任何违法违纪的事情,也没有做任何损害公司形象和利益的事情,我想问问其他31名股东现在是否有权力表决我的股东身份,我的股东身份要如何确认?

其他 2019-12-28 00: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是不一样的,股东会是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而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凡是涉及到公司的重大问题都要由股东会来进行决定,比如说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等等.而公司日常经营方针等事务是属于董事会决议的范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是有分工的,按公司法的规定该股东会决议的事就由股东会决议,由董事会决议的就由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需要2个(或以上)股东,从06年1月起新的公司法规定,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名称中不会有“一人”字样,执照上会注明“自然人独资”),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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