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本人原籍牡丹江市、前妻原籍齐齐哈尔。本人与前妻育有女儿(6周岁)。离婚时女儿协议由前妻抚养(2010年5月协议离婚)。但几年前至今始终有本人抚养。现前妻已在韩国另组家庭。因韩国法律原因,需由他人(韩国人)名义收养我的孩子。请问此类公证需要怎样办理?注:本人现在青岛工作,咨询青岛公证处时,言必要回本人原籍办理。是这样么?谢谢!!

离婚 2011-02-11 15:2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青岛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