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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四人,老人病重时,商议由老三伺候老人,等老人不在了老人的房子归老三所有,由四人共同起草了协议书并分别签字。老人去世了,老大反悔,说老人是老三没伺候好虐待而死,拒不承认先前协议,至此房子空闲,无法销售或出租,请问:四人签订的协议书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可法院的回答是没经过公证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这是为什么呢?怎么解决呢?

争议解决 2011-02-12 21: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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