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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房产继承出纠纷 儿女与继母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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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4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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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2日记者从莱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遗产纠纷,法院巧断家务事,因父亲去世后将房产留给继母而心有不满的4名子女,最终服判息诉。

  官司要从一套房屋说起。70多岁的老汉张某生前做生意,与妻子生育了4个子女。老伴去世后,张某于2001年经人介绍与刘某结婚,婚后双方相处很好,2008年张某因患癌症医治无效病故。张某生前一直居住在市区繁华路段的一套住房中,张某刚刚过世,争夺房产的战争就在家中打响,最终闹上法庭。

  据张某家人介绍,张某生前居住的房子价值27万余元。法庭上,妻子刘某拿出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张某与刘某在2006年购买了该套房子,该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的,属张某与刘某的共有财产,并且张某生前立有遗嘱,声明房产由妻子刘某继承。

  对于继母刘某的说法,张某的四个儿女并不赞同。儿女们坚称,父亲张某生前与刘某关系一直不好,并且提供了张某写的离婚起诉状一份,用以证明继母与父亲感情不和,曾多次提出与继母离婚。此外,虽然父亲张某曾留下遗嘱,要求房子归继母所有,但儿女们又拿出一份父亲生前留下的遗书,用以证明父亲之前写给刘某的房产遗嘱作废,另立遗嘱为准。小女儿辩称,父亲因病花费近40万元全由儿女们承担,遗留房产理应由儿女们继承。

  法院审理认为,该套住房的购买日期为2006年,在刘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的,两人并未对婚后财产进行约定,该房子应当属于夫妻俩的公共财产。儿女们曾拿出张某的一份声明,内容为“我在近几天写给刘某的房产遗嘱全部作废,今后另有计划,重新另写遗嘱为准。”但刘某与张某的儿女均未提交张某另写遗嘱的相关证据。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刘某与张某的四个儿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依法享有继承张某遗产的权利。考虑到刘某年龄较大,又无其他住宅可居住,所以本案涉案楼房归刘某所有,刘某适当补偿四个儿女每人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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