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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判有期徒刑缓刑的被告人的工龄计算问题,1978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规定:“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告人的一种考验,如果被告人在缓刑期限内,未再犯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徒刑就不再执行。国务院1956年12月对前司法部《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原机关工作的工资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如果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是可以叙职的。’据此,我们意见,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单位叙职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原劳人险字(1982)2号·劳人薪局(1983)3号均有同样的规定。然而,湖南省嘉禾县人社局却误读国家人事部人函(1999)177号文件第一条第九项——“九,在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受行政和刑事处罚期间,不计为工龄。”而扣减缓刑人员缓刑期间的工龄。我认为,缓刑是刑事判决,但如果最后没有执行刑事处罚,是不为刑事处罚(刑罚)的。因对国家人事部人函(1999)177号文件一条第九项的理解存在差异,造成争执。由于涉及行政复议,恳请法律专家对缓刑考验期过后没有执行刑事处罚的缓刑判决,是否刑事处罚,给予解疑。不胜感激!

行政诉讼 2016-03-04 14: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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