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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法律是否有规定递交答辩状不受十五日的限制?即使法院的传票中有一份告知书说应当在十五日内递交答辩状,但我在第一次开庭时(超过了十五日答辩期向)法官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应当不算超期?

行政诉讼 2017-08-25 15:01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将对国内仲裁的执行提高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补充:国内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依照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 中国仲裁法中没有明确提到管辖权异议,而代之以对仲裁协议的异议,这是不全面的。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本身没有异议,但就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或受案仲裁机构的权限而提出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似乎从《仲裁法》上找不到依据。在这个问题上,CIETAC加以了补救,其仲裁规则关于管辖权抗辩使用了“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的用语,显然是同意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不仅仅是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
  •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管辖。管辖权的确定的基本原则是: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当然其他民事关系略有不同 如合同关系 可以是合同履行地 ,意味着 只有这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这个双方当时人是不可以选的。但是可以存在约定无效的情形。 《仲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 如果法官指定了,那还得按法官指定来。但管辖异议一定是在15天内。
  •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
  •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
  •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
  • 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超过答辩期提出的异议,法院可以不予审理。但是如果受理法院依法确无管辖权,那么建议继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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