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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16年,于2004年7月与前夫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写道:“离婚后,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两套商品房,夫妻双方各得一套”。当时,两套商品房的产权证上,都是前夫的名字,属于我的那一套,离婚后,因为借给前夫住,所以,我没有及时更改成我的名字。现在,前夫结婚了,我请求他把属于我的那一套的房产证,更改成我的名字,遭到他的拒绝,并且多次协商无果。我现在决定把前夫告上法庭,迫使他协助我过户。 我恳切希望您为我解答: 1:离婚协议已经签署七年了,法院还会受理吗? 2;我的问题有没有诉讼时效?几年? 非常感谢您的帮助!祝您平安健康!

离婚 2011-02-13 05:2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第一,你的诉讼请求法院会受理的;第二,你的问题不受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三,对于你的诉讼,离婚协议在诉讼中是作为证据在其中起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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