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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个中美合资企业工作了4年多,因为违反了公司的制度,被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并不是我犯了严重的问题,只是公司里的一个潜规则,这个潜规则的事,公司每天都要上交生产日报表,有时因为某些原因,生产产量都会存在虚报的情况。 事出有因,事情是这样的。我是公司的生产线线长,今年春节假期刚完,公司是年初四开始上班,我上的是夜班(0:00-8:00),大年初六早上夜班刚下,我们经理(外国人)让我加班,说不加班就回家,我因结婚不久,年初六丈母娘送灯,所以拒绝了。我们经理是个很小心眼的人,当天就给我开了一个开除单,但是被我们中方经理驳回了。听公司主管说,当时美方经理说了一句话,一个星期就让我离开。 然后这个潜规则的事情就这样揭开了,经理让我去HR办手续,HR说我是因为违反公司制度,不给任何的补偿,还说我的处罚单较多,这些处罚单加起来已经够解雇的标准了。后来我说要仲裁,HR讨论了一下,说能给我补偿一到两个月。 所以我想咨询一下,我是2006年11月进厂工作的,直到2011年2月,4年多了。按照《劳动法》,公司应不应该给我赔偿,如能赔偿,能赔偿多少?

仲裁 2011-02-13 19: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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