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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8年10月入职现企业。2009年11月本人继续就职,但是公司没有办理续约手续,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直到2010年1月,公司提出与本人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求,并接立即交接工作,赔偿本人1个月的工资,合理吗?

诉讼 2010-01-12 09:3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不合理。首先如果不是法定情形,公司应提前30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你可以要求公司自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其每月赔偿您双倍工资作为经济赔偿金,同时还有根据您工作年限补偿您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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