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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商标使用许可与委托加工有什么区别,二者在办理手续上有什么不一样?

其他 2014-05-09 15:1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商标使用许可,签许可合同,商标局当地工商局备案;委托加工只是加工产品,如涉及贴牌仍然是委托方的事,并非许可加工方使用其商标。合同内容大不一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
  • 商标使用许可手续费原则上由双方协商确定。常见的有这样几种计算方法:1,根据产品售价的百分比计算,通常为1%-5%;2,根据产品利润率计算;3,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一定数额计算。 以下因素是常见的影响许可费的主要因素: 1,商标的知名度; 2,商标的许可使用方式; 3,商标许可的时间、地域、商品范围; 4、行业利润、前景
    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报送备案时,许可人应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按照规定缴纳备案费。关于商标使用许可手续费合同备案规费每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应向商标局缴纳规费300元。
  •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法定程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的使用既可以是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也可以是商标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被许可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违反前述规定,没有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 商标使用许可;经国家商标局备案有偿让他人使用(有三种方式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 委托加工:你花钱找别人给你加工东西,加工人无权使用你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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