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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6年初发送交通意外,与电动车相撞,电动车主头部及脚踝受伤,后送入二甲医院救治,我方考虑头部受伤因素,故主动提出给对方转院至三甲医院,对方于2月5日已出院,后复查已康复。现在保险公司已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对方提供相应凭证后进行赔偿;但对方以头部可能有后遗症为由,要求再进行其他赔偿,请问保险公司赔偿后,我方还有责任再单独赔偿吗

其他 2016-03-08 13: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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