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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班第一天下午收到公司发出的一份辞退通知,内容如下: 因公司生产部门岗位调整,原生产协调员这一岗位自2011年3月取消,现公司决定终止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自2011年02月22日前办妥所有相关离职手续(含未休年假时间) 2.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相相应经济补偿,如下: 一。代通金:一个月工资 二。经济补偿:四个月工资(自2007年6月11号至2011年2月22号) 请问这要的补偿合理吗?是否还有其它补偿条款?

其他 2011-02-13 19:3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如果情况属实,以上条款合法,没有其它补偿 补偿金标准按照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五个月工资1万多元,不交个税
  • 您好,补偿的标准应是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您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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