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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小张向小李借款做生意,03年末小张就下落不明了,2004年小王(张三妻子)通过法院协议离婚,2005年债权人上告小张及小王,2009年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划走了小王账户的钱,而且未通知小王本人,小王本人觉得很冤,突然存在银行的钱就没有了,请问法院银行是否有权扣除小王账户的存款。

离婚 2011-02-14 19: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院应当是调解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欠的债务是夫妻之间共同债务,法院划扣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额符合法院的规定。
  • 可以通过法院追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已被执行的可以向对方追偿
  • 债权人告了小王,在诉讼中小王是共同被告,小王没有提出异议,判决生效后执行时,她也就是被执行人,应该有执行通知书给她呀,法院当然可以划拨她的存款。
  • 小张下落不明是办不了协议离婚的。可能是你笔误,应为判决离婚。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时可以追加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偿还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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