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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业主中介签订购房合同后因业主出问题构成违约,后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可以推迟原合同的履行时间,但在补充协议中有2条感觉明显是对我不公平,是否可以要求撤销呢?条款大致如下1:若因政策调整造成房屋无法出售购买则三方免责解约。2:X(我)方承担10%的土地出让金税款,若超出10%则三方免责解约。这个条款是原来主合同里的,但是如果按照原来合同履行的话,现在合同早就履行完毕。(这期间直到现在也没有出现政策变化不能买卖,或者土地出让金比例变化)但不能保证以后不变,我也查了下这种情况因为一方延时履行合同后出现限购令等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案例,违约方是要承担一定违约责任的,现在就直接免责,我觉得对于我守责方非常不公平。现在业主仗着有这个补充协议,发信息不回,电话也不接,完全不搭理。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这个补充协议无效或者修改呢?其实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之前提问过但是没有得到很好的解答;现在先一步一步问吧,我在北京东直门附近

其他 2016-03-10 11: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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