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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单位以张贴通知的方式向本单位职工发出要约-----集资建经济适用房,本人交了定金,不知什么原因单位临时改变建房计划,少建一栋,并且其中有栋计划建11层,结果只建了8层,我一直在要求单位给我新房,可单位一直推说“可能有人按期交不上购房款时,有单位劝退,然后交给我”可是直到2011年春节已经有人拿到新房钥匙也不见有人退房呀,向我这种情况的单位还有十几户,有的已经把定金主动拿走了事了,现在还有一户和我一样不甘心,(当初单位发出要约通知时白纸黑字写着“有多少户登记购房就有多少房源提供”},我们同地段的房价由当初的每平米2800涨到现在5000元。请问王律师 我们能否主张----单位赔偿在此期间房价上涨给我带来的损失吗?如果我现在到附近买房每平米要多付2200元,按建筑面积70平方米要多支付152000元呀,这个损失要求由单位承担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其他 2011-10-11 16: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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