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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去年九月份领的证,现在我在娘家待了3个多月了,现在我对象要求我离婚,结婚前给了我1万彩礼,但是家电都是我买的,房子是他的,请问我可以要求他付精神损失费吗

诉讼 2011-02-18 13:33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婚姻法》离婚过程中,只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除此之外不能要求赔偿。 如还有其它问题或需要法律帮助可电话联系 滨州律师王凤玲回复
  • 解答需要详细案情,欢迎电话或者到向阳路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面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
  • 第一,关于彩礼问题,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退还彩礼的条件是(一)双方未共同居住;(二)给付彩礼致使给付人生活困难。看你符合何种条件。第二,关于夫妻间财产分割问题,看是否有特别约定,如未特殊约定,夫妻双方财产应按共同财产处理,但是,婚前个人财产不能因婚姻的建立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关于精神损失,看对方有无过错。如还有其他疑问,望请电联。
  • 详情可以电话联系或者面谈。
  • 不能。彩礼不退,财产均分,详情电话联系/
  • 无精神损失费,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详情可电话联系或面谈。
  • 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离婚时应均分。如对方无过错则不能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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