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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申请执行有7个月。对方有一套住房。有另-套经济实用房的首期购买收据。但执行法官说一套住房可以不执行。也可以终结案件。我该怎么办。夫妻双方都是被执行人。

案件执行 2016-03-14 14:0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规定,可以要求法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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