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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78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而我们作为小股东,在不了解这一规定的情况下,240多人投资认股参与了将某公司改制成为股份公司。老板为了顺利注册,把这240多名出资人和对应的出资额分为38组,指定每组一个人为发起人,形成了只有38个发起人的章程到工商局成功注册了。请问律师:1、这种做法是否违反《公司法》?2、这种做法属于“违规”,还是“违法”?3、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小股东权益,可以退股吗?或者有什么别的处理办法?

其他 2019-05-08 14: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属于违规行为,可以要求退股
  •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解决股东间纠纷
    首先要确定纠纷的源头,是利润分红导致的还是关于未来经营战略分歧导致的。
    其次要梳理目前的原始股权结构,了解股权的作用。股权最基本的三项权利就是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分红权。若无事先其他协议约定,分红权按照原始股权比例进行分红。
    利润分成导致的问题纠纷最容易解决,因为存在约定,分钱多分钱少按照事前约定或者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如果是经营战略出现分歧,则需要明确在原始股权结构中谁是主导人。
    在股权方面,占股67%以上成为绝对大股东,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超过2/3投票的所有决定都可以生效。占股51%为相对大股东,一般性的方针战略相对大股东同意便可以实施推进。
    但是很多公司开始的时候,几个人股权均分,为了保证每个股东利益,利润分红均分,但是无意中把经营权也分了下去,公司后期发展成熟,如果在经营战略方面发生分歧几个人无法敲定,按照《公司法》规定,按照股权比例投票决定。
  • 准备股权转让所需要的材料。1、《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具体要求怎么填写,里面都会载明。2、《指定(委托书)》,这个工商局也会提供。3、股权转让协议,在工商局网站上可以下载。4、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一般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5、修改过的公司章程,由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7、同意股东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之间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可不用提交决议)。8、税务局开具的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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