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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乡人民政府批准划拨数亩耕地给乡农技站作为建设及种子基地。   之后某年有几户农民在其土地上强行建造房屋。   农技站起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告拆除原告土地内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发〔2008〕11号”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我很难找出这个民事案件的案由,请问诸位法律高手,这个案件的案由该如何确定。 民事起诉状上写的是96年乡人民政府批准划拨耕地给农技站作为建设及种子培育基地。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乡农技站对土地享有使用权,也有建设用地使用证。被告强占农技站土地,强行修建房屋。诉讼请求是责令被告拆除在原告土地内所建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这个民事案件的案由,诉讼请求上写的是土地使用权侵权纠纷,可是08年之后没有了这个案由,请问写什么案由最恰当。我觉得土地使用权侵权纠纷合适,可是规定里面没了这个案由。

诉讼 2011-02-16 10: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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