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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结婚后一直跟随孩子爷爷奶奶在一起居住,家里也就没有另外的房屋居住。孩子父亲一直品性就不好,结婚以来时不时的就动手打我,只要说话就带脏字,污言秽语。也不给我生活费。婚后不到一年生下一子,现在三岁。我在休半年产假期间,孩子白天晚上都跟随我,由我来照顾。上班之后,白天由爷爷奶奶帮忙照看。我下班后还是由我来照看。和我有深厚的感情。在抚养孩子期间,他也不尽做父亲的义务,除了供应孩子的奶粉外,没有给过我一分钱,动不动还打孩子。孩子现在特别怕他,我想离婚,也想要孩子,他不给孩子。孩子的奶奶也挑拨的不给孩子,我该怎么办?谢谢了

离婚 2016-09-17 07:2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父母对孩子负有抚养义务,在孩子不具备独自生活能力前,父母都需要给予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以及其他生活必要费用。当有孩子的夫妻准备离婚时,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给付就成为双方必须达成的条款。
  • 如果在离婚时有约定,判决书里确认了,根据判决书的确定行使探望权。如果对方不协助,可以起诉到法院强制执行,就是对有协助义务的人拘留或者罚款。如果离婚判决书没有判给探望权,可以起诉要求法院给探望权,由法院确定行使方式和地点等。
    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通常情况下,离婚后,不给对方看望子女的,侵害了对方的探视权,是违法的。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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