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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在1996年年底与王先生同居,并分别在1999年农历12月、2001年农历3月、2002年农历8月生下一男二女(小女儿是引产的),并且已经结扎了。由于他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于是我忍无可忍之下在2004年离家出走了,在2006年与别人办理了结婚证。由于我已经结扎,没有生育能力,现在的丈夫又是初婚,所以我想要孩子的抚养权。我想咨询像我这样的情况,如果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判给儿子还是女儿,会判几个孩子给我呢?(现在三个孩子都还没上户口,王先生也还没和任何人办理结婚证。)

离婚 2008-06-13 18:2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法院将孩子判给其抚养,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其已做绝育手续;(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3)其没有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你的情况比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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