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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劳务费能算利息吗

其他 2019-03-20 22: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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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般遵循下列几个原则:
    1、无息推定原则。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
    2、合理利率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民之间借款问题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不保护复利原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都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
  •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 1、诉讼中欠款利息有约定的,是可以要求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4、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你好,可以协商。
  • 你好,原则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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