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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您好! 2004年我在青海省西宁市开了一家汽车挂靠公司.2008年一辆挂靠在我公司的汽车{桑塔那}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发生肇事事故。车上{桑塔纳}包括司机为三人。除司机以外其他两人死亡。一审司机被判有期徒刑4年,在08年5月份死者家属要求经济赔偿,法院判司机赔偿共计32万元,由于司机无力偿还,而后,死者又起诉我公司,法院判由我公司进行赔偿{32万},我公司每月收每辆车25元挂靠费,但赔偿32万。而且是连带责任,这样判是否合理?是否有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可以取消或减免第三者的连带责任, 谢谢您!

综合法律 2009-01-12 18: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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