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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是个人财产 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基本案情杨某乙与杨某甲于2001年9月相识,2003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由于性格脾气方面的差异和处理夫妻日常矛盾的方式方法不当,导致夫妻关系紧张。2014年4月9日,杨某乙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松下等离子电视机一台、松下洗衣机一台、松下冰箱一台、百惠洗衣机一台以及坐落于×小区××幢××层××室房屋一套。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340000元。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除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外,根据杨某甲和杨某乙在再审审理中补充提交的一系列新证据,并结合一审中收录的证据查明:2006年9月18日,杨某甲出售其婚前位于××街××号的房屋,售房所得价款200000元于当天存入其在建设银行的定期账户,2007年3月20日到期后又转存入该行另一个活期账户,并在同一天用于支付购买××小区××幢××层××室房屋的首期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一、准许杨某乙与杨某甲解除婚姻关系;二、夫妻共有财产:除松下等离子电视机一台、松下洗衣机一台归杨某乙所有,其余的松下冰箱一台、百惠洗衣机一台归杨某甲所有;坐落于××小区××幢××层××室房屋一套归杨某甲所有,杨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杨某乙房屋折价款2047500元;三、夫妻共同的债务340000元,由杨某乙、杨某甲各负责清偿170000元;四、驳回双方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525元,由杨某乙、杨某甲各负担10262.50元。杨某乙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一、维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准许原告杨某乙与被告杨某甲解除婚姻关系”;二、撤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二、夫妻共有财产:除松下等离子电视机一台、松下洗衣机一台归杨某乙所有,其余的松下冰箱一台、百惠洗衣机一台归杨某甲所有;小区××幢××层××室房屋一套归被告杨某甲所有,杨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杨某乙房屋折价款2047500元;三、夫妻共同债务340000元,由杨某乙、杨某甲各负责清偿170000元;四、驳回原、被告双方的其他请求”;三、夫妻共同财产:松下等离子电视机1台、松下洗衣机1台归杨某乙所有。松下冰箱1台、百惠洗衣机1台归杨某甲所有;坐落于昆明市××小区××幢××层××室的房屋1套归杨某甲所有,由杨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杨某乙房屋补偿款3250000元;四、夫妻共同债务340000元,由杨某甲负责偿还;五、驳回杨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1050元,由杨某乙、杨某甲各负担20525元。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经失效)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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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简介:嵇某成立某有限合伙企业后,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为扩大吸收资金途径,嵇某找到某银行客户经理赵某,让其帮助寻找投资人。于是赵某向银行客户闫某推荐了嵇某企业发行的一支基金。闫某共认购20%。多数情况下,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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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妻子冒名顶替为肇事车辆驾驶人
近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找人顶包破坏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判决保险公司无需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022年2月24日晚上,付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时,因受对向行驶、由李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远光灯影响,付某驾驶小型轿车碾压到酒醉躺在地上的行人匡某,造成匡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付某为逃避责任,指使其妻子冒名顶替为小型轿车事发时的驾驶人。事发3日后,付某主动到公安交管部门承认其是事发当晚的实际驾驶人。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付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匡某承担次要责任。付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上述规定内容作加黑提示。付某驾驶车辆的所有人为该车辆投保时,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上进行了电子签名。后付某与匡某、李某及保险公司就事故赔偿责任协商未果,原告匡某起诉至法院。诉讼中,付某认为,其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匡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付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指使其妻子冒名顶替,其行为属于“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付某指使其妻子冒名顶替为肇事车辆驾驶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本案中,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妥善保护现场,未及时向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相反,指使其妻子冒名顶替为事故发生时的肇事车辆驾驶人。直至事故发生后的第三天,付某才向公安交管部门如实供述其为实际驾驶人。付某指使其妻子冒名顶替为肇事车辆驾驶人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逃避责任追究的故意,客观上导致公安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无法对付某在事故发生时的精神状态以及是否有醉酒驾驶等违法情形作出判断。该行为应认定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情形。对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二条已明确规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相关损失和费用。而且,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已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投保人本人也已签字确认其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免责条款,该免责条款对双方均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法院在判决中判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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