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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4月28日来现公司上班,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没有与我签劳动合同,一个月也只有2天假,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也在上班,也没有按照3倍工资付发,也没有买保险之类的,我也在网上查了一些资料,我现在也留了一些证据,比如公司的考勤记录,是人工填写的表格,上面盖了公司的公章,我自己是做考勤的,公司从6月份开始用指纹打卡机,但是有时候我上班也没有打卡,我还有公司奖励员工领取奖品的登记表,上面有我和经理的签名,还有公司发放工作服等物品所有员工的签字,有我在公司休假请假条。以上所有的证据是复印件可以吗?我试用期的工资是1200元,之后的工资每个月都不同,有几个月的工资条还在,平均每个月也有1400元左右但是有几个月的工资条不在了, 我不知道老板有没有注册公司,店里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这种情况下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仲裁 2011-02-18 14: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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