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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原被告双方发生生意往来,原告口头协议委托被告为其生产加工保温瓶外壳,且由被告为原告投资一套生产模具价值八万元,当时原告口头协议承诺每年可以要到一万件货,这样才可以让被告投资的模具回本,可是一年过后原告并没有做到承诺,只要了600件货,违背了当时的承诺,往来期间由于保温瓶需要装内胆才能销售,原告多次提供内胆运输到被告厂,要求我们帮他装成成品再运到他那,由于一年内他违背合约,对我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导致模具无法处理,被告就此扣下原告一些瓶胆,但原告不愿意且利用被告亲笔签名伪造内容将被告告向法庭,我方被告有证人可以证明他递交的收款单内容不符,且是原告一人胡乱添加生成的,我该如何举证或怎样做才能反诉成功

离婚 2016-03-18 14: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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